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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洋与珠海市辉盈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825号
案件名称何洋与珠海市辉盈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洋,珠海市辉盈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25号原告:何洋,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文,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辉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311号汽车展销中心A坐五层5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兴,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青,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洋与被告珠海市辉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4××××.4)纠纷一案,原告何洋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何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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