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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75号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B座2层、3层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2#B座701-1室。

法定代表人:郭昌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公司)诉被告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8月16日,原告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万三千四百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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