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75号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B座2层、3层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2#B座701-1室。
法定代表人:郭昌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公司)诉被告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8月16日,原告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万三千四百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