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88号原告:刘正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利威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沙发城E区2009、2010号。
经营者:胡永良。
原告刘正语与被告武侯区利威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
原告刘正语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利威家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正语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刘正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