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33号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汉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群联综合大楼1幢713室。
法定代表人:汤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张海丽诉被告杭州汉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丽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杭州汉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海丽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汉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海丽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张海丽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原告张海丽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