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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天河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25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天河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已隐藏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区天河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25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天河食品经营部,经营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新华二村。

经营者:陈天和,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集区天河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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