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01号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6号院裙楼1层附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7277289X。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锦辉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关镇中兴路东城国际小区8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9F98N12R。
法定代表人:王红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锦辉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开庭前,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锦辉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宝丰县锦辉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计2163元,由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