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193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兴京老佰姓大药房(原企业名称为:新宾满族自治县老百姓大药房)。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胜利街。
投资人:潘志民。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兴京老佰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1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