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蔡县好怡点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上蔡县齐海乡齐海客运站附近集南大道旁。
经营者:刘丽,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涛,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刘丽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蔡县好怡点超市因与被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上蔡县好怡点超市以已与被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蔡县好怡点超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蔡县好怡点超市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