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75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兰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郭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爽,大连兰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兰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0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应予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