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461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小女孩百货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义乌商城D区1091、1092号。
经营者:柴安立,男,1958年3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雪艳,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小女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