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31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临海杜桥。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文典,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忠,男,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翁文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