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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控股与蚌埠市龙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178号
案件名称弓箭控股与蚌埠市龙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控股,蚌埠市龙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78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亚克市。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龙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甄波。

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蚌埠市龙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16××××.9)纠纷一案,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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