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78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亚克市。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龙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甄波。
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蚌埠市龙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16××××.9)纠纷一案,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