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84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明泉超市,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程广庆,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明泉超市业主,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历下惠圆超市,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程广庆,其他同上。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明泉超市、济南历下惠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