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17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棋,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9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棋自2017年9月12日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海珠区新业路蚝壳东街48号之5自编71号82铺,加工带有“贝亲”标识的奶嘴包装盒。
同月22日,被告人潘某棋被抓获,并被缴获“贝亲”宽口径奶嘴包装盒(1个月以上)14264个、“贝亲”宽口径奶嘴包装盒(3个月以上)13864个、“贝亲”宽口径奶嘴包装盒(6个月以上)10064个(经鉴定均属假冒贝亲株式会社注册商标“贝亲”“Pigeon”的产品)、刀模板1个。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潘某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潘某棋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潘某棋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棋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二、扣押的“贝亲”宽口径奶嘴(1个月以上)包装盒14264个、“贝亲”宽口径奶嘴(3个月以上)包装盒13864个、贝亲宽口径奶嘴(6个月以上)包装盒10064个、刀模板1个,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