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4966号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亮,男,系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