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783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城。
被告:成都市兴川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新泉路33号2幢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俊英。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玥婷,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兴安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虎,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兴川荣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兴川荣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兴川荣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