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4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感知华美龙物联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号万融大厦*座***号房。
法定代表人:宋渤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原贵州卓霖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研发基地*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燕,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润泽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号。
法定代表人:崔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润泽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深圳市感知华美龙物联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卓霖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