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初76号原告:广东万绿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新港镇港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贵珠,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娟,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万绿湖鱼嫂饮食店,经营地址:河源市源城区长安路南边北起第*排东起第三卡。
经营者:刁焕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利香、张婉倩,均是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绿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源城区万绿湖鱼嫂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万绿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万绿湖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万绿湖旅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2元,减半收取150.01元,由原告广东万绿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万绿湖旅游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