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94号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荣,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思思。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良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