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418号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801、1802房(仅限办公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E。
法定代表人:罗骇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澳莉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富民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C。
法定代表人:罗跃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澳莉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11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