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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平与中山积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晖之雄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135号
案件名称李文平与中山积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晖之雄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文平,中山积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晖之雄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35号原告:李文平,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积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恒康街3号里奥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周雄飞。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晖之雄灯饰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招健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平与被告中山积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晖之雄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6××××.6)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文平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文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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