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35号原告:李文平,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积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恒康街3号里奥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周雄飞。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晖之雄灯饰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招健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平与被告中山积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晖之雄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6××××.6)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文平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文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