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98号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27号中区1排113号。
法定代表人:向宇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E区259室。
法定代表人:陶阵。
被告:浙江格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前西垟村。
法定代表人:陶阵。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格驰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格驰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济南鲁众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