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11493号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1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
法定代表人:马剑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君昊工艺品厂,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汇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8X。
经营者:杨茜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君昊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