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70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乾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水岸华庭第2幢第1层M17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嘉豪。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乾茂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