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7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美芹,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新(韩美芹之子),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美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