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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侯区豪翔家具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80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侯区豪翔家具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武侯区豪翔家具材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80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昊晨,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豪翔家具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10幢B面14号。

经营者:刘彬。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豪翔家具材料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豪翔家具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豪翔家具材料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侯区豪翔家具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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