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787-1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国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科技一路瑞祥发科技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汤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深,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泰,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公园路2号606房。
法定代表人:付世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深,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泰,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七河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星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3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299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