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84号原告:赵乘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可可心家具厂,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新屋村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RBJJ1C。
经营者:邱建荣,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佛金,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南康区可可心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南康区可可心家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
审 判 长 周中瑞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84号原告:赵乘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可可心家具厂,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新屋村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6RBJJ1C。
经营者:邱建荣,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佛金,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乘钿与被告南康区可可心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南康区可可心家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