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21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双鸽烟酒行,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水绿名苑A3A4A5幢M101,M101-1室。
经营者:金利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双鸽烟��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