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庆祝,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庆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杜庆祝达成和解协议。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并经杜庆祝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