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3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平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