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威锋数码销售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25号。
经营者:胡贤岳,该销售部业主。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威锋数码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