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493号之一原告:裘然芳,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系宁波市北仑康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秀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千百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工业园区元康路3号。
法定代表人:钟凯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裘然芳与被告宁波千百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裘然芳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然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裘然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