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6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宜宾通讯器材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经营者:赵以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红,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宜宾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52××××.0)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以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宜宾通讯器材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