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11号原告:广州宇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翔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豪,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放任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广州市��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宇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泉公司)与被告广州放任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放任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宇泉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放任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宇泉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016××××.7、名称为“皮肤浅层加压注入装置”实用新型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放任美公司销毁侵犯宇泉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016××××.7、名称为“皮肤浅层加压注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产品;
3.判令放任美公司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模具;
4.判令放任美公司赔偿宇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
5.判令放任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宇泉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62016××××.7、名称为“皮肤浅层加压注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自2016年年底,宇泉公司发现美容产品市场上出现大量侵犯其专利的侵权产品。
经调查,放任美公司生产、销售的“钒钛无针水光”产品涉嫌侵犯了宇泉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经宇泉公司申请,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13日对放任美公司的工厂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暂扣了放任美公司生产的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7台,取样1台,合计28台。
放任美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宇泉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宇泉公司带来巨额经济损失。
宇泉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2017年12月15日,宇泉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4项“判令放任美公司赔偿宇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变更为“判令放任美公司赔偿宇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其他诉���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之后,宇泉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宇泉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2017年12月18日,宇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宇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宇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