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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任明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11民初2693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任明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任明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2693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佩,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明方,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明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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