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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锡珍、冉法良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2刑初1138号
案件名称郑锡珍、冉法良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锡珍;冉法良;陶爱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2刑初1138号 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锡珍,女,1965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人郑锡珍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法良,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人冉法良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爱凤,女,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

被告人陶爱凤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锡珍、冉法良、陶爱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锡珍、冉法良、陶爱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第872671号“五彩”中文商标及图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电线、电缆。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郑锡珍、冉法良,伙同被告人陶爱凤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被告人陶爱凤租用的无锡市万向电缆有限公司厂房内,生产假冒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五彩”牌电缆合计7592米,并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49181.5元。

2017年3月25日,宜兴市公安局扣押到上述电缆中的YJV220.6/1KV4*150型号的电缆958米、YJV220.6/1KV4*25型号的电缆390米,后经鉴定该两种电缆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冉法良、陶爱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锡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被告人郑锡珍、冉法良夫妇赔偿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100万元,并取得了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锡珍、冉法良、陶爱凤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假冒电缆的摄影照片、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被告人郑锡珍、冉法良、陶爱凤的户籍资料;

谅解书、收款收据;

租房协议;

订货合同、送货单、转账资料、银行卡交易记录;

合格证、检验报告;

证人杭某、邱某、徐某、许某、吕某的证言;

被害人单位人员吴某的陈述;

被告人郑锡珍、冉法良、陶爱凤的供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锡珍伙同被告人冉法良、陶爱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冉法良、陶爱凤犯罪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锡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郑锡珍、冉法良进行了赔偿,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锡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冉法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陶爱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四、扣押到的假冒“五彩”牌电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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