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夏钧,男,汉族,1958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桐庐汇邦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注册号330122000051319。
法定代表人:贾群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夏钧与被执行人桐庐汇邦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在被执行人注册所在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地址有经营活动。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截止2017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还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执行费8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