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知民初1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天润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商务中心区锦绣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经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天润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起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