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1民初2135号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莆田市度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荔园南路998号溪泉头湖滨小区3号楼2梯704室。
法定代表人:徐美秋。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度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