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9571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塘栖镇袁国军电器商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东小河东河小区B区2幢19#。
经营者:袁国军,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村11组罗塘6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2101513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塘栖镇袁国军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