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127号之一
案件名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谢文帅;上海瀚尔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文帅,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B216室。

法定代表人:谢文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艺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瀚尔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1403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丁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文帅、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瀚尔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瀚尔升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00元。

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故需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瀚尔升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