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2691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佩,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波,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波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