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005号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6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清,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耐尔,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耐尔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