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02执65、66、67、68、6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深训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龚小红,女,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
被执行人:黄勇雄,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
被执行人:林海钟,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林丽如,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骆文英,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小红、黄勇雄、林海钟、林丽如、骆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利息、受理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65、66、67、68、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限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