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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闪智科技有限公司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11民初1509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闪智科技有限公司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闪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11民初1509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闪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丽晶广场1幢120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A2RQ55。

法定代表人:王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闪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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