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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376号
案件名称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376号 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小牧市大字本庄字大坪415番地。

法定代表人:堀尾贞夫,代表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理,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长顺路288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祝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民主工业区G区C2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芳,执行(常务)董事。

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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