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10号原告:东台市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邱墩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久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欧力威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委董村经营者张琴秀,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韩地村委陆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台市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山桥欧力威机械设备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东台市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东台市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东台市明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