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弓寨村天河路东花园20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刚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孔玮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杨刚建设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孔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孔玮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杨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