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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亿时代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220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亿时代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亿时代办公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22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亿时代办公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石磊。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亿时代办公用品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亿时代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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